萬國法律事務所出書 公開經營權攻防戰略與戰術
- 經濟日報 記者何秀玲/台北報導
- 2022年1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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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12-29 17:10 經濟日報 記者何秀玲/台北即時報導
萬國(9950)法律事務所今年出版《問鼎》一書,公開企業經營權攻防戰略與戰術,今(29)日舉辦「經營權爭奪之皇冠上珠寶」專題演講暨新書發表會。
近期泰山(1218)經營權之爭,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以公司法第185條「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讓與認定」,提到目前國內實務對於公司面臨經營權爭奪時,經營者之行為,是否違反忠實及注意義務,似乎尚缺乏一套具體的審查標準。
他認為,我國宜建構一套防禦措施之司法審查標準,以面對未來日益增多的經營權爭奪之爭議案件。
近年來,隨著國內公司經營權爭奪之事件頻傳。近期泰山經營權爭奪,隨著市場派龍邦(2514)的持股比重突破四成大關,公司派開始採取反制措施,申讓重要轉投資全家(5903)的持股,一口氣出脫手中近九成的全家持股。
這也引起市場派大股東龍邦質疑,公司派草率處理全家持股,有賤賣資產、掏空公司之嫌,且處分全家持股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,罔顧股東權益。公司派則回應,出售業外轉投資可使經營團隊更專注於本業經營,減少對業外收益的依賴,且處分之收益未來可用於本業相關投資。
換言之,面對市場派來勢洶洶,公司派採取激進手段,拋售收購者有興趣之資產,讓市場派就算未來入主,也無法享受業外獲利,以降低收購者的誘因。
然而,有疑義者,董事在面對公司經營權爭奪時,應如何拿捏處分公司重大資產之分際以及責任?又公司處分重大資產僅需董事會同意,抑或尚需經股東會同意?
目前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,「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據此,身為公司負責人的董事,對於公司負有忠實義務(Duty of loyalty)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(Duty of care)。
因此在公司日常營運情形下,董事應確保其係在資訊充足的情況下做出決策,且不得利用公司董事身分圖謀自身利益。惟在遭受敵意收購時,董事的義務將會發生一定程度之質變。
由於公司董事可能需要考量捍衛經營權、防禦手法是否合法有效,以及在受到敵意收購時如何持續有效的經營公司,也因此於敵意收購下,董事義務之具體內容與一般公司營運的內容可能有所不同。
以美國法為例,美國公司法制下,董事負有受託義務。在一般案件中,公司董事做出商業決定,受到「經營判斷法則」(business judgment rule)之保護。
也就是在經營判斷法則下,除非原告能證明被告董事有不符合經營判斷法則之要件,否則法院會推定董事於商業決策時,是在充分獲悉資訊的基礎上,善意且真誠地相信其行為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。
然在公司經營權爭奪時,由於董事存在著與生俱來的利益衝突,其行為往往係基於個人利益而非公司或股東利益。
公司董事在面臨經營權爭奪或敵意併購時,往往會採取各種防禦措施,來阻礙或對抗市場派的挑戰。惟公司派之所以採取防禦措施,或有為公司之利益、或為經營者自身利益,不一而足。
然而,目前國內實務對於公司面臨經營權爭奪時,經營者之行為是否違反忠實及注意義務,似乎尚缺乏一套具體的審查標準。其次,公司處分重大資產是否需經股東會同意問題,公司法第185條就涉及公司營業政策或財產之重大變更,訂有規範。
換句話說,公司處分重大資產是否需經股東會同意之焦點在於,該重大資產究竟是否屬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的「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」。若屬該條所稱之「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」,則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。反之,僅經董事會決議即可。
實務上,關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稱「主要部分」之認定,則有營業或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、依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認定、質與量分析之認定基準三種主要見解 。

萬國法律事務所,今(29)日舉辦「經營權爭奪之皇冠上珠寶」專題演講暨新書發表會,...
同時,對於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的「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」,學說及實務對其認定標準亦存有爭議。由於其涉及公司經營權爭奪時,公司處分重大資產僅需董事會同意,抑或尚須經股東會同意,因此國內實務亦有必要建立一套一致性的標準,以供遵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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